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安全目标,确立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
民航空管原因航空器事故征候和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
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民航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民航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
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
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
其他可能影响实现民航安全目标的工作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