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