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