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