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 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发现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并落实改进建议和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对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民航局许可,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