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分析和控制:

小于最小飞行间隔;

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民航空管雷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

非法侵入跑道;

地空通信失效;

无线电干扰;

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

其他可能危及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