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安全评估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事前评估是对预计实施事项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水平的评估;跟踪评估是对评估事项实施后是否满足预定的安全指标水平以及未来的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降低最低飞行间隔;
变更管制方式;
新技术首次应用;
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新建、改建、扩建民航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风险水平的情况。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