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