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七节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