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理工科专业在读或者毕业; 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