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