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