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