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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等以签注… 第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七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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