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持照人与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权利。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