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管制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