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管制员执照。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