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管制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