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