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提出电信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 第五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通信导航监…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 第五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 第五十五条 持照人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在事故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权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