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