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