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