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四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结果在良(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