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