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