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