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一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