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持照人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