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