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或者侵占气象探测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探测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使用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