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第二节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第二节 探测环境选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迁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项目立项(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的相关材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探测环境的选…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或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 新建或迁建天气雷达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条 新建或迁建风温廓线雷达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第四十条 新建或迁建其他气象探测设施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相应探测环境选择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涉及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供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观测和探测的具体目标选择其他气象探测设施的场址或探测环境。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所选择的气象探测环境偏离本规章规定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评估,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