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用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