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持有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申请注册前连续半年以上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