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