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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有关标准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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