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