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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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