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五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五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五节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第七十五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第七十七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