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符合规定的格式;

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