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