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四条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