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民航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具有民航局认可的教材;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