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