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 第一百一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设置条件或者不能满足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获得或者使用航空情报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