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九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包括民用航空情报数据库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系统、航空情报发布系统等。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独立数据库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建立本地的系统备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异地备份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以外的用户,需要接入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应当由民航局空管局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