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者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者撤消;

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航路的关闭、开放;

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主要临近机场;

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

机场地面运行规定;

飞行限制和警告。

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通信导航监视部门:

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机场或者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者改变。

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

机场服务单位工作时间;

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

直升机着陆区域;

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

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改变或者撤消;

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设置、中断和恢复;

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

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

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

鸟群活动。

机场油料供应部门: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气象服务机构:

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者撤消。

国际运输管理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国际运输规定;

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

卫生检疫的规定。

航行收费管理部门:

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