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设置条件或者不能满足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