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四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四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四节 航图 第六十一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 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 第六十三条 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第六十五条 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十六条 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 第六十七条 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 第六十八条 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第六十九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 第七十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 第七十一条 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 第七十二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 第七十三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四条 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