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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 第二十三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当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在便于机组接受航空情报服务的位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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